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电子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1.05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