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已交
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已交 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已交保费×1%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