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1.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1.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航空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给付
满期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总交费期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我们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 2.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后患疾病,并且因疾病鉴定为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3.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我们按照意外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下列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1.05×基本保险金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总交费期数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我们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 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 导致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意外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疾病 | 已交保费 | |
保单生效起180日后疾病 | 1.05×基本保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 ||
意外 | 保险金额 | ||
全残 | 保单生效起180日内疾病 | 已交保费 | |
保单生效起180日后疾病 | 1.05×基本保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已交费期数 | ||
意外 | 保险金额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 身故 | 保险金额 | |
全残 | 保险金额 | ||
航空意外 | 身故 | 2倍保险金额 | |
全残 | 2倍保险金额 | ||
满期金 | 1.05×基本保额×交费频次折算系数×总交费期数 |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