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为限。
二、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 100 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 500 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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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 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根据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14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五、因治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