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
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
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
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
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
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若被保险
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35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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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3.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患疾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患疾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将每两个保险年度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于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 保险金,直至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含59周岁前 |
基本保额×8% (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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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0周岁至87周岁 |
基本保额×9%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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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105%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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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已交保费×105%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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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满期金 |
基本保额×350% (6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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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5% (88周岁时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