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交费期间系数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 10 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 110%;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 15 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 115%。
二、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驾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交费期间系数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交费期间系数 |
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自驾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3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意外 | 基本保额 |
含保单生效起180天内疾病 | 已交保费 | |
保单生效起180天后疾病 | 已交保费×交费期间系数 | |
自驾车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2倍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交费期间系数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