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1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
年金给付 | 在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可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 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给付年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 续有效。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月 1 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 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 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 续有效。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1% (保单生效满5年后,若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可申请分期领取年金)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1% (保单生效满5年后,若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可申请分期领取年金)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