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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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1.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 |
基本保额×9% (领取一次) |
含59周岁前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9% (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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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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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生存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