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护理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或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将从确诊日后的下一主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护理状态消失。
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六十周岁之前适用的给付比例为 5.5%,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适用的给付比例为 10%。
二、老年关爱护理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自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老年关爱护理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且自始未申请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护理保险金,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护理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则被保险人只能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中选择一项申请理赔,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上述两项保险金中选择的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仅指以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起至护理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主保险合同《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险费 | 若符合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豁免自被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起至护理状态消失期间应交合同续期保险费。 |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
老年关爱护理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自始不符合规定的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老年关爱护理金,合同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我们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护理保险金; 2.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年后患疾病起一百八十日后鉴定机构确诊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我们将从确诊日后的下一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护理状态消失。 护理保险金=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1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故意自伤;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护理金 |
当年度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确诊日后下一个主合同生存金领取日起领取至护理状态消失;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老年关爱护理金 |
已交保费 (期满时领取一次) |
全残 |
当年度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 |
护理状态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自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起至护理状态消失期间可免交本合同及主合同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