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撤销或追加可选部分。若投保人选择追加可选部分,其与本公司约定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一、基本部分
1.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1)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并扣除累计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2.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部分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了可选部分,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
约定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驾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可
选部分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
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 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 本合同终止: 1)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并扣除累计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可选部分保险金额 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可选部分保险金 额的五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驾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第六条保险责任中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的给
付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十一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第六条保险责任中可选部分“航空
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自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或个人账户价值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81周岁时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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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 | 航空意外身故 |
可选部分保险金额×5 (年满70周岁前可领取) |
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可选部分保险金额×3 (年满70周岁前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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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
可选部分保险金额 (年满70周岁前,除航空、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以外的其他意外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