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由医院2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癌症保险金给付 | 1.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天内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天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18 周岁1以上、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