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 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部分
(一)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照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全残 (可选)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