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3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 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3经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住院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