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从确诊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二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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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于合同生效起90日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手术,我们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于30日后仍生存,我们按3倍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 | 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确诊患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30日后仍生存,我们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2倍的基本保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项“因输血 感染艾滋病”的情形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