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全残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②.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③.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④.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⑤.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⑥.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⑦.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⑧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在豁免保险费期内,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导致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变更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于合同生效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于合同生效起90日内患疾病且在180日内导致全残,我们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90日后患疾病,且在180日内导致全残,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附加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保单生效含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保单生效含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伤、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