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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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五、因治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治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