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凭证载明的旅游观光景点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本款保险责任为可选择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本款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载明于保险凭证上。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2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3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
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
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凭证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50元,给付比例为80%。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和本公司约定免
赔额和给付比例,并载明于保险凭证上。投保人和本公司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本款保险责任为可选择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本款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载明于保险凭证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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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本公司 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 进行治疗,本公司 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 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凭证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所致(载明于保险凭证上的由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运动项目除外);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8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所致;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