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计划特色
生命保障,终身相伴
终身寿险与提前给付重疾相结合,给予客户终身的保障和呵护,关键时刻有效应对风险。
保障全面,轻症赔付
涵盖40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轻症保障,并可自由附加住院费用、日贴、意外等各种附加险,充分满足保障需求。
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独特的保额分红先进机制,时间越长,保障越高,无需额外投入,越老越有尊严。
保险计划利益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因意外或购买本保险计划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额,本保险计划终止(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我们将仅给付累计已交主险保费的1.05倍及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重大疾病保障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的基本保额以及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额对应的终了红利,本附加合同终止,与此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额将等额减少。
三、轻症疾病保障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赔付20%附加险保额(每一轻症仅赔付一次),本保险计划继续有效,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四、年金转换权
五、红利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年内,给付已交保费 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一年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返还所缴保费;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在年满70周岁之前,1、一年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手术,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手术,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福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年交保费13380元,交10年,即拥有20万元的身故保障和20万元的重疾保障,60周岁后还享有年金转换选择权,实现完美人生规划: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额 |
年交保费 |
交费期 |
保险期间 |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
20万元 |
10340元 |
10年 |
终身 |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20万元 |
3040元 |
10年 |
终身 |
年交保费13380元,相当于每月交费约1115元,每天交费约36.7元 |
身故或全残保障: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如不幸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保费10340元,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当时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重疾保障:
如果福先生在购买本计划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附加险保费3040元,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福先生在购买本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20万+主险基本保额20万元对应的终了红利。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将等额减少20万。
轻症保障(仅70周岁前享有该保障责任):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304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赔付4万元(每一轻症仅赔付一次),本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转换权:
60周岁后,福先生可以通过转换年金获得养老资金,坐享金色夕阳红。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性交清,或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 终身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付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年交保费13380元,交10年,即拥有20万元的身故保障和20万元的重疾保障,保障至终身,60周岁后还享有年金转换选择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