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患病或首次出现症状体征,经医生2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入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依照本附加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表》中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和速算扣除数、并按附表中所列公式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尚未出院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延长至出院之日止,但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九十日。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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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因疾病需住院治疗,我们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和计算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所致;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一、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等形式进行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四、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以家庭病床、挂床等形式进行治疗;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患先天性疾病,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