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1.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
2.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日前六个月内在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银行(含各个营业网点)的平均存贷款余额之和与六万元的较小者。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2.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累积红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之和的2倍;2.发生保险事故前6个月内的平均存款余额与6万元的较小者。 |
投保年龄:30天至69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5年(可延长保障3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2+平均存贷款余额之和(身故前6个月内在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银行含各个营业网点内)或6000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