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仅指以标准体4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6,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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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犹豫期后返还基本保险金额×9%;合同生效后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9%,直至身故,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所交保费的105%+累积红利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60周岁之前因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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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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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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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9%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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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9% (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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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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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生存金) |
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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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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