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80%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4。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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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合同终止。 |
祝寿金给付 | 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的180%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1、18岁前身故按已交保费和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18岁后身故按已交保费的105%和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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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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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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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20%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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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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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80% (7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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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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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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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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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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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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