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持续保险金给付
1.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ⅰ)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期保险费1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
ⅱ)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期保险费的10%
给付持续保险金,直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满日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仅按该一
次性支付保险费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3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
取的持续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
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5;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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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已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的持续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已交保费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持续保险金 | 1、期交:犹豫期后次日零时仍生存,按当期保费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于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当期保费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直至交费期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2、趸交:犹豫期后次日零时仍生存,按保费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1、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2、在年满60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身故,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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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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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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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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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已交保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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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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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保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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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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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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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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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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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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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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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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