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至终身,提供40种重疾+10轻症赔付,确诊约定疾病即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本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一年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返还所缴保费;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年满70周岁之前,1、一年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手术,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轻症疾病手术,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已领取的医疗金
满70周岁前轻症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付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计划包含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13380元,交10年,即拥有20万元的身故保障和20万元的重疾保障,保障至终身,60周岁后还享有年金转换选择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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