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健康保障,终身呵护
覆盖32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伴随终身。
身价递增,保障递增
健康保障每年递增3%,身故保障每年递增1%,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对保障的侵蚀。
有病管病,无病养老
66周岁后可灵活转换养老年金,一份保险两种选择。
产品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障
如因意外或在购买本产品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重疾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重疾保险金将在基本保额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
二、身故保障
如因意外或在购买本产品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将在基本保额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疾,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疾,我们按基本保额*(1+3%*保单整年度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额*(1+1%*保单整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李女士,30周岁,投保了生命健康增额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8030元,交10年,基本保额10万元:
险种 |
基本保额 |
保障期 |
年交保费 |
交费期 |
生命健康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100000元 |
终身 |
8030元 |
10年 |
李女士可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重大疾病保障
李女士如在投保一年内因疾病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已交保费8030元,本合同终止。李女士如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10万×(1+3%×保单经过整年度),即保险金在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了3000元。
身故保障
李女士如在投保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公司将给付所交保费8030元,本合同终止。
李女士如因意外伤害或购买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公司将给付10万×(1+1%×保单经过整年度),即身故保险金在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了1000元。
转换年金选择权
李女士年满66周岁后,还可选择转换年金养老,实现一份保险两种选择。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性交清,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 终身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 |
身故 |
基本保额×(1+1%×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女士,30周岁,投保了生命健康增额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8030元,交10年,基本保额10万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