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护理保险金给付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或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将自主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每年按下列公式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护理状态消失;但若被保险人被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在主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则本公司将从确诊日后的下一主保险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给付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护理状态消失。
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养老年金
二、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起至护理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三、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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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给付 |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患疾病,鉴定确诊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2.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180日后鉴定确诊达到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额÷主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险费 | 若符合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豁免护理状态确认起至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60周岁之前因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或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故意自伤;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十、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十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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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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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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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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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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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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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基本保额×主合同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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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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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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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护理期间应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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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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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未满60周岁可意外身故或全残承担此责任)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金满堂养老保障计划,计划包含生命附加全佑一生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年交保费10000元,需交费10年,主险及附加险的基本保额为44424元,保障可享受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