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3.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1.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3. 若于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于交费期满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于交费期满后因上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于交费期满前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于交费期满后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保单生效起1年内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 | ||
保单生效起1年后疾病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 |
交费期满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3×(基本保额+累计红利)×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 |
交费期满后 | 3×(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一般意外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2×(基本保额+累计红利)×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 |
交费期满后 | 2×(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