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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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 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 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 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 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的比例减少;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症状体 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 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 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 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 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 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 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 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 险合同继续有效;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症状体 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 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 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 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与基本保险 金额的百分之十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
健康、养老、理财三福合一 案例图示: 案例内容:
保险公司:生命人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 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童先生30岁,投保福满堂保额10万,选择65岁满期,缴费20年,年缴保费385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