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利:保额逐年递增,保值增值稳健
保障有力:保障双倍身价,大病额外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 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 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2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