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 经医生 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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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 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 经医生诊断的,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 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 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