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性质
生命金六福是一款兼具理财与保障功能的全新分红保险产品。客户除享有保险保障外,还有机会参与公司分红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分配,并可享受保单贷款等增值
六福临门
第一福:满期收益,保值增值;
第二福:身故全残,保障周全;
第三福:一般意外,双倍给付;
第四福:交通意外,三倍给付;
第五福:年年分红,坐享其成;
第六福:保单贷款,缓解燃眉。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 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 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全残, 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 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 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及按本条第四项给付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 付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利益测算书 单位:元 |
|||||||||||||||||||||
计划: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险期间:10年 |
|
投保年龄:30周岁 |
||||||||||||||||||
缴费期限:一次性缴 |
保险费:10,000 |
基本保额:12,000 |
|||||||||||||||||||
保险年度末 |
保证利益 |
假定累积红利示例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意外额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水陆交通、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累积红利(低) |
累积红利(中) |
累积红利(高) |
|||||||||||||||
1 |
12,000 |
12,000 |
12,000 |
0 |
33 |
133 |
232 |
||||||||||||||
2 |
12,000 |
12,000 |
12,000 |
0 |
69 |
273 |
477 |
||||||||||||||
3 |
12,000 |
12,000 |
12,000 |
0 |
106 |
421 |
736 |
||||||||||||||
4 |
12,000 |
12,000 |
12,000 |
0 |
146 |
577 |
1,007 |
||||||||||||||
5 |
12,000 |
12,000 |
12,000 |
0 |
187 |
740 |
1,293 |
||||||||||||||
6 |
12,000 |
12,000 |
12,000 |
0 |
231 |
912 |
1,594 |
||||||||||||||
7 |
12,000 |
12,000 |
12,000 |
0 |
276 |
1,093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医疗事故、接受整容手术或药物过敏所致;因食物中毒所致;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12000元,一次性交费10000元,保险期间10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同类产品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