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实际
提供无理赔优惠额,保费不变,保障增加
无等待期,无免赔额,高比例医疗费用补偿,体现生命关怀
保险利益
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在扣除其他从政府,社福利机构或医疗保险所得给付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保险金。
无理赔优惠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届时其保险金额将为其基本保险金额加上无理赔优惠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给付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需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部分的80%给付保险金。 |
无理赔优惠额 | 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额的20%;若在上一保险年度中发生理赔,则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零。 |
30 岁的李先生(假设职业或工种类别为第一类)在投保了生命人寿《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后,又投保了《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 元,每年支付保险费为126 元,则当他遭遇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时,合计住院费用支出为8,000 元,本公司给付6,400 元。
如果李先生在第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记录,第二年正常续保,第二保单年度获无理赔优惠额2,000
元。万一其第二保险年度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则可在12,000元的保额内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1 年
缴费方式:同主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 岁的李先生(假设职业或工种类别为第一类)在投保了生命人寿《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后,又投保了《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 元,每年支付保险费为126 元,则当他遭遇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时,合计住院费用支出为8,000 元,本公司给付6,40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