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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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 同“给付基础表”和下列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础表对应金额×缴费期数×基本保险金额/1000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 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 = 已缴每期保险费累积值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累积值 = 每期保险费×(1+5%×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年满十 八周岁之后,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 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每期保费累计值总和 (保单生效含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含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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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给付基础表对应金额×交费期数×基本保额/10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