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A款)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18-60 周岁
保险期间:30/ 40 年,保至 80 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交费期间:趸交、3/5/10/15/20 年交
等 待 期:无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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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将按照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将按照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或全残,将按照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个人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个人非营运车辆、公务车或合法商业运营的租赁车,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个人非营运车辆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摩托车和拖拉机不在此项责任保障范围内。 |
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速铁路列车,自进入高速铁路列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高速铁路列车车厢时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特定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约定的 8 种特定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特定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A款)产品特点: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满期保险金、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保障,保各大交通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