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起,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 |
因下列第1至6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者首次达到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