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主险合同期满日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