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二条犹豫期”、“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六条年龄错误”、“第二十七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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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选择趸交的交费方式,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3.5%)(保单年度-1)。 2.选择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且身故或全残在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前,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选择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且身故或全残在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2)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3.5%)(保单年度-1)。 二、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岁160%;41-60岁150%;61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