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览海佳选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60/70/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15种中症、4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中症/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满期金保障,可选恶性肿瘤二次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之间数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对应的“附表一: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费年度数。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根据附加合同第十六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根据附加合同第十七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中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根据附加合同第十八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各期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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