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合同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九条犹豫期”、“第三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三十三条年龄错误”和“第三十四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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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