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稳赢金生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生存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以下两个日期的较晚者:

(一)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以下两个日期的较晚者: (一)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八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十九条犹豫期”、“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四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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