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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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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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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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览海童乐少儿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览海童乐少儿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附加览海童乐少儿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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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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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期间20年,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览海童乐少儿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30年,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览海童乐少儿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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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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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终止。
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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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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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终止。
但对于特定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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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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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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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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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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