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关爱保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普通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原位癌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恶性肿瘤一般医疗、子重离子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门诊肾透析费用;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

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原位癌,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或门诊手术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和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14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14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普通医疗保险责任中第2项和第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原位癌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普通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普通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普通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的,以及该次住院前(含住院当日)14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14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首先按第六条第一款给付普通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后,我们按照约定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门诊肾透析费用;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原位癌,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或门诊手术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和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14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14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普通医疗保险责任中第2项和第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原位癌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的,以及该次住院前(含住院当日)14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14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首先按第六条第一款给付普通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这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指定门诊治疗的,或者罹患恶性肿瘤、原位

癌发生如下列明的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

 

(十)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十三)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十五)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

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前述任一项导致的并发症;

 

(十六)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替身表演、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

 

(十八)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者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十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治疗。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以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四条如实告知事项”、“第十五条保险费的交纳”、“第十七条合同中止和复效”、“第十八条犹豫期”、“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事项”、“第二十一条年龄错误”以及第八部分释义中“8、住院”、“10、住院医疗费用”、“12、恶性肿瘤”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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