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乐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至60/6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项至第(十)项意外伤害事故中,(即一般意外伤害事故、私家车(乘坐)意外伤害事故、私家车(驾驶)意外伤害事故(该责任为可选责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航空意外伤害事故、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电梯意外伤害事故、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仅按下列约定中给付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将按下列约定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项至第(十)项意外伤害事故中,(即一般意外伤害事故、私家车(乘坐)意外伤害事故、私家车(驾驶)意外伤害事故(该责任为可选责任)、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航空意外伤害事故、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电梯意外伤害事故、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仅按下列约定中给付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将按下列约定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3.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下(九)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十)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2.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3.被保险人在车行道内行走、穿越、坐卧、停留、嬉闹;

 

4.被保险人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5.被保险人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6.被保险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

 

7.被保险人乘坐自行车期间;

 

8.被保险人驾驶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驾驶自行车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10.被保险人驾驶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11.被保险人醉酒驾驶自行车;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六条犹豫期”、“第十七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九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6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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