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8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意外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障,还有猝死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到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三、猝死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猝死(猝死的判定标准以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诊断和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到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猝死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猝死(猝死的判定标准以合同约定的医院的诊断和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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