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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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110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额外赔付保险金 |
在第3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110种重大疾病,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赔付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45种轻症疾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25周岁之前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20种少儿特定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25周岁之前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罕见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之前身故,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8周岁之后身故,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赔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按约定给付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满三年后,确诊第二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则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赔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