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览海惠选2021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40种轻症疾病保障,还有轻症疾病豁免及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只给付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罹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同时或先后达到合同约定疾病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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