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一条犹豫期”、“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1.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保险金。
2.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月日,如果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的20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保险金的差额。 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计算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20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保险金的差额: 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该差额为(20-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期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且该差额不小于零;
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该差额为(240-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期数)×8.5%×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且该差额不小于零。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