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额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