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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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赔付100%保额 |
特别身故/全残保险金 | 40岁前额外赔付25%基本保额 |
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额外100%已交保费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确诊轻症/中症/重症,豁免余期保费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