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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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约定的每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0.1.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10.2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10.1.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合同所定义的其他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时未满30周岁(不含)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300%;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时已满30周岁(含)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
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